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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規

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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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6-13

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2024年1月2日中共中央紀委制定 2024年1月15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紀檢監察法規制度體系協調統一,增強法規制度權威性和執行力,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地方各級紀委監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紀委監委制定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本規定所稱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是指紀委監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在其管轄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以紀委監委或者其辦公廳(室)發文字號印發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備案審查范圍:

  (一)印發領導講話、年度工作要點、年度工作方案、工作總結、分工方案等內容的文件;

  (二)關于人事調整、表彰獎勵、處分處理等事項的文件;

  (三)僅適用于紀委監委機關內設機構、直屬單位,規范機要收發、后勤保障、財務管理等內部日常管理的文件;

  (四)請示、報告、會議活動通知、會議紀要、情況通報等文件;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能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件必備,凡屬備案審查范圍的都應當及時報備,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二)有備必審,對報備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嚴格審查,不得備而不審;

  (三)有錯必糾,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規定作出處理,不得打折扣、搞變通。

  第四條 紀委監委制定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應當向上一級紀委監委報備。上級紀委監委對下一級紀委監委報備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具體由法規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規工作職能的工作機構(以下統稱法規工作機構)辦理。

  第五條 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國紀檢監察系統、互聯互通、功能完備、操作便捷的備案審查平臺,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報  備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以本級紀委監委辦公廳(室)的名義進行報備。

  對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備的,審查機關應當要求制定機關限期補報,必要時可以予以通報。

  第七條 制定機關報備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1份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備案說明,并報送電子文本。備案說明應當寫明制定背景、政策創新及其依據、制定過程、向同級黨委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備等情況。

  已建立備案審查平臺的,電子文本通過平臺報送。尚未建立備案審查平臺的,電子文本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內網電子郵件、機要交換光盤等方式報送。

  第八條 對屬于備案審查范圍且報備材料符合要求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應當予以登記接收。

  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款所列文件的,應當不予備案,并反饋報備機關。

  對報備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要求的,應當暫緩備案,并要求報備機關限期補正材料。

  第九條 報備機關應當于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以紀委監委或者其辦公廳(室)發文字號印發的文件目錄報送審查機關備查,并根據審查機關要求提供文件目錄內相關文本。文件目錄應當包括文件名稱、發文字號、主送機關、定密情況、發布機關、發布日期、向審查機關報備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條 審查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一)政治性審查。包括是否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否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與黨中央關于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以及深入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等決策部署相符合,是否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重要工作部署相符合,是否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

  (二)合法合規性審查。包括是否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憲法和法律、上位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是否與同位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是否落實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等。

  (三)合理性審查。包括是否適應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形勢任務需要,是否可能在社會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是否違反公平公正原則,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設定的措施、程序、時限、內容等是否符合立規目的和實際情況等。

  (四)規范性審查。包括名稱使用是否適當,體例格式是否正確,表述是否規范等。

  審查機關在審查中,應當注重保護報備機關結合實際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對事關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調整、涉及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重要修改等方面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可以開展專項審查。

  第十一條 審查機關及其法規工作機構對內容復雜敏感、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可以征求有關單位、本機關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或者進行會商研究。必要時,審查機關可以提請上一級紀委監委進行指導。

  審查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積極協助開展審查工作,共同發揮審核把關作用。

  第十二條 審查機關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與報備機關進行溝通,必要時要求其作出說明。報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就有關事項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可以提出處理措施。

  第四章 處  理

  第十三條 審查機關根據不同情形,對報備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并督促報備機關及時辦理。報備機關應當落實審查機關的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對審查中沒有發現問題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應當直接予以備案通過,并及時反饋報備機關。

  審查機關發現已經備案通過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第十五條 對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并向報備機關提出建議:

  (一)有關規定基本合法合規,但需要在執行中把握好尺度;

  (二)有關規定實施后上級精神發生變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將出臺,需要報備機關了解掌握;

  (三)征求意見中有關單位、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具有較高參考價值;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議的情形。

  第十六條 對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名稱使用、體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規范情形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并將相關情況告知報備機關。

  報備機關多次出現不規范情形的,審查機關可以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對沒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可以予以備案通過,并對報備機關進行書面提醒:

  (一)有關政治表述不夠規范;

  (二)有關規定在執行中可能產生偏差或者引起誤解;

  (三)有關規定不夠合理;

  (四)制定程序不規范;

  (五)不符合精簡文件、改進文風要求;

  (六)其他需要書面提醒的情形。

  對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發補充文件等方式進行整改的文件,報備機關應當積極整改,防止產生不良影響。對存在前款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情形、不適宜通過上述方式進行整改的文件,報備機關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出現同一問題。

  審查機關要求報告處理情況的,報備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提醒后30日內報告。報備機關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告處理情況的,審查機關可以予以通報,或者約談報備機關有關負責人。

  第十八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審查機關應當不予備案通過,并要求報備機關進行糾正:

  (一)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憲法和法律、上位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三)明顯不合理;

  (四)不符合制定權限;

  (五)其他需要糾正的情形。

  在作出糾正決定前,審查機關認為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立即停止執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及時通知報備機關暫停執行該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內容。

  審查機關法規工作機構發現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存在第一款規定情形,且該文件同時向報備機關同級黨委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備的,應當征求報備機關同級黨委或者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意見。發現存在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審查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審查機關可以發函要求報備機關糾正。審查機關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就有關問題與報備機關溝通的,報備機關可以主動糾正。報備機關應當采用修改原文件、印發補充文件、廢止原文件等方式進行糾正,及時妥善處理復雜敏感、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事項,并在收到審查機關糾正要求之日起30日內向其報告糾正情況。

  審查機關對糾正后符合要求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備案通過。報備機關未在規定時限內糾正問題或者報告有關糾正措施,且無正當理由的,審查機關可以作出撤銷相關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第十九條 審查機關對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作出審查處理決定,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其中,對需要發函要求糾正的,應當報審查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條 審查機關法規工作機構一般應當在登記接收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處理工作。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處理時間,但一般不超過3個月。

  審查機關應當將備案審查工作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審查機關應當及時總結備案審查工作情況,采取下列方式加強對報備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的綜合利用:

  (一)定期通報予以書面提醒和糾正的典型問題;

  (二)對有借鑒價值、示范意義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發布全文或者編發工作信息;

  (三)定期發布備案文件目錄;

  (四)提煉和吸收成熟經驗做法,制定層級更高的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可以進行綜合利用的方式。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各級紀委監委備案審查工作。省級和市級紀委監委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指導下級紀委監委備案審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紀委監委應當注重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業務培訓,通過建立工作聯系點、人才庫等方式,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備案審查隊伍。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紀委監委、領導干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履行政治責任不到位,對備案審查工作不重視不部署,組織領導不力;

  (二)違反報備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報備不規范、不及時甚至不報備,或者對審查機關指出的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時、不到位;

  (三)違反審查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審查不嚴格,出現明顯錯誤;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鄉鎮(街道)紀檢監察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派出機構,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需要報派出機關或者上一級紀委備案審查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央紀委辦公廳2019年12月26日印發的《關于加強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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